(2017)冀0803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继伟与被执行人张敏冉、潘松、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继伟,张敏冉,潘松,徐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338号申请执行人何继伟。被执行人张敏冉。被执行人潘松。被执行人徐海涛。申请执行人何继伟与被执行人张敏冉、潘松、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7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潘松拘留十五日后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内容强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