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潘中波与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中波,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303号原告:潘中波,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被告: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机构代码220723103211。法定代表人:XX慧。本院在原告潘中波与被告乾安县让字镇号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