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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民初4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耿峰与丁华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峰,丁华萍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3民初4292号原告耿峰,男,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枣阳市。被告丁华萍,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峰诉被告丁华萍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华萍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峰撤回对被告丁华萍的起诉。审判员  黄保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