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9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东雨与徐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东雨,徐海平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9757号原告:郭东雨,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太康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爱民,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颜萍,浙江现代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海平,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东雨与被告徐海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的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0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郭东雨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