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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民终2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2143杨传保与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杨传保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2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泉镇青山泉村。法定代表人:腾道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传保,男,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上诉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传保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5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强盛城市煤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史善军审判员  杜演文审判员  程 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