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飞诉被告覃玉喜、湖南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飞,覃玉喜,湖南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471号申请人:张云飞,男,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南路5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云峰,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覃玉喜,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潭湾镇覃家塘村五组。被申请人:湖南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覃玉喜。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云飞与被申请人覃玉喜、湖南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云飞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辰溪县辰阳镇的房屋;申请查封扣留由廖国军承租该房屋对应的租金。湖南怀化市宝运百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怀化市人民路汽车站的整栋房屋为申请人张云飞的上述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云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天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辰溪县辰阳镇的房屋;二、查封案外人湖南怀化市宝运百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怀化市人民路汽车站的整栋房屋。上述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由财产所有权人负责保管,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使用,但不能转让、变卖、赠与、抵押、毁损已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向和平审 判 员 阳 敏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