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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2017)新4325执78号韩晓升向被执行人马全录、马国标实施类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晓升,马全录,马国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韩晓升,男,汉族,个体,住青河县青河镇团结路东路。被执行人:马全录,男,回族,身份证号XXXXXXXX,1976年10月9日出生,住新疆新源县塔勒德镇喀拉托别村场东路。被执行人:马国标,男,回族,身份证号:XXXXXXXX,住新疆青河县阿热勒乡塔拉特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4325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马全录、马国标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马全录、马国标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全录、马国标未主动履行义务,执行标的额7040元,已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7040元。经总对总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马全录、马国标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并且按照申请人韩晓升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马全录、马国标的财产状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      德      胜审判员 热哈提·哈德勒汗审判员 特列吾别克·赛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    赵    金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