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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执2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姜某某、杨某与黄某1、黄某2等等分家析产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杨某,黄某1,黄某2,郭某某,黄3,端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6执2420号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06执2420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申请执行人杨某,女,2000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阳市。被执行人黄某1,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黄某2,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郭某某,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被执行人黄3,女,198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静安区。被执行人端木某某,女,201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申请人姜某某、杨某与被执行黄某1等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经执行,我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动迁房,该处房产仍然未办理产证,暂无法处置,除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仝其鸣审判员  程红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剑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仝其鸣审判员程红东审判员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施剑飞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