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孔庆德与汤国亮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德,汤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61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德,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执行人:汤国亮,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申请执行人孔庆德与被执行人汤国亮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汤国亮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居间费11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汤国亮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区拥政街道三里村38号3-4-2、1-838号房屋二套,因涉及集体土地,暂不宜进行处分。同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进行调查,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承东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那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