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谢某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谢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830号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兴路6号(经济开发区0104地块)。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公司员工。被告:谢某,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城投停车场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曾红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殷翩翩书 记 员 徐阳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