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罗慧敏与韩伟、靳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慧敏,韩伟,靳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847号之一原告:罗慧敏,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韩伟,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被告:靳红梅,女,汉族,系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系韩伟之妻。原告罗慧敏与被告韩伟、靳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罗慧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10000元;2、诉讼费等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8日被告韩伟借原告410000元,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期限。此款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罗慧敏在向本院起诉时未明确被告韩伟、靳红梅的住址。本院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不能提供,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慧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50元,退还原告罗慧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民生审 判 员 潘丽萍人民陪审员 赵莉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雷璐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