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景文战、关辰喜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景文战,关辰喜,北京市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十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11号1号楼三层3F169。法定代表人荣家坤,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景文战,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明,河南豫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关辰喜,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原审被告:北京市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宫体育健身休闲园8号中福1号楼11001室。法定代表人关辰喜,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十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横七条44号龙隆昌大厦4层419。法定代表人丛秀娟,董事长。上诉人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和越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文战、原审被告关辰喜、原审被告北京市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十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4民初2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博和越众公司上诉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本案中被告人数众多,且居住地或者住所都在北京市丰台区,为兼顾各方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及时间成本,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景文战、原审被告关辰喜、原审被告北京市安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第十分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一审法院裁定认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博和越众公司的上诉意见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北京博和越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李 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焦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