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4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雷廷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雷廷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4096号罪犯雷廷吕,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畲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3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雷廷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其非法所得款人民币600元。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8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8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之后审理查明雷廷吕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误。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4日以(2016)闽01刑更监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雷廷吕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8月1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雷廷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雷廷吕前次减刑已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及非法所得人民币600元。本院认为,罪犯雷廷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廷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雷廷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雷廷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5日至2017年10月4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