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林信水与林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信水,林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1865号原告:林信水,男,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林棠,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信水诉被告林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信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林信水负担。审判员 林金桂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