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马超与孙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超,孙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马超,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孙国,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马超与孙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梨树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守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伟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