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9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蔡某某;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9民初1113号原告:蔡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蔡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蔡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诉。审判员 陈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