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8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成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成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2495号原告: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泰华路659号秀丽花园美虹街1座1梯20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5779266762。法定代表人:梁康梓,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女,197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公司的员工。被告:陈成坚,男,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成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宏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陈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