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彬、薛立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彬,薛立仁,陈清丽,福建凯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唐彬,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被执行人:薛立仁,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清丽,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凯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薛立仁。申请执行人唐彬与被执行人薛立仁、陈清丽、福建凯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18077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前因7案于2014年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贵院执行,又另有22案向贵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原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已随案移交贵院执行,现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