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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唐彬、薛立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彬,薛立仁,陈清丽,福建凯信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338号申请执行人:唐彬,男,汉族,1957年9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被执行人:薛立仁,男,汉族,1963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陈清丽,女,汉族,1963年9月25日出生,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建凯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法定代表人:薛立仁。申请执行人唐彬与被执行人薛立仁、陈清丽、福建凯信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判令的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900万元及利息和承担受理费180776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前因7案于2014年由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贵院执行,又另有22案向贵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原控制的被执行人财产已随案移交贵院执行,现本院未能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范松荣执行员  黄仲荣执行员  郑新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