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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3民初1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杰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万民,杨春英,李杰锋,刘洪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3民初1859号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兰市。法定代表人:石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利,该行职工。被告:王万民,男,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舒兰市。被告:杨春英,女,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舒兰市。被告:李杰锋,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舒兰市。被告:刘洪立,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舒兰市。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万民、杨春英、李杰锋、刘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万民、杨春英、李杰锋、刘洪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舒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万民、杨春英、李杰锋、刘洪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6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王奇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关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