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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志喜与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喜,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8440号原告:王志喜,男,197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军(原告王志喜之兄),196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实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标准厂房2-3422室。法定代表人:CEDRICAMMAN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南,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68号甲1号。负责人:劳伦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南,北京隆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志喜与被告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家福商业有限公司南开商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4日,原告王志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志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志喜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叶 金 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郭���书 记 员 刘 亚 清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