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0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诉石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石立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01民初1031号原告: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吉首市寨阳乡寨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015889582279。法定代表人:杨挺,总经理。被告:石立生,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仁辉,永顺县鑫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立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确认2012年2月2日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经审查,本案与本院(2017)湘3101民初833号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院认为,原告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已构成重复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首市江湖旅游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绍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一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