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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梦卜申请执行柳丽莎、何将著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梦卜,柳丽莎,何将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37号申请人赵梦卜,男,1966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柳丽莎,女,1985年6月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何将著,男,1984年5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赵梦卜与柳丽莎、何将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柳丽莎、何将著拒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7)黔0222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赵梦卜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柳丽莎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柳丽莎的工资收入3000元,直至扣足20350元及相关利息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2017)黔0222执637号:我院受理的赵梦卜申请执行柳丽莎、何将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特移请你单位协助执行,望你单位遵照(2017)黔0222执637号执行裁定书:自年月起,每月扣留柳丽莎在你处的工资收入元,直至扣足20350元及相关利息为止。附:(2017)黔0222执63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批准人:二〇一七年月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黔0222执637号:我院受理的赵梦卜申请执行柳丽莎、何将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特移请你单位协助执行,望你单位遵照(2017)黔0222执637号执行裁定书:自年月起,每月扣留柳丽莎在你处的工资收入元,直至扣足20350元及相关利息为止。附:(2017)黔0222执637号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月日(此联送协助执行单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黔0222执637号盘州市人民法院:你院移请我单位协助执行的(2017)黔0222执63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现已遵照(2017)黔0222执637号执行裁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完毕。此致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人:二〇一七年月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