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4民初1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健民与冷林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健民,冷林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民初1892号原告:郑健民,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林宁,修水县义宁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冷林珑,男,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原告郑健民与被告冷林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健民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林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2、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以月利息2分计算从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7月12日共计15个月的利息);3、被告支付以26000元为基数以月利息2分计算支付从2017年7月12日起至付清债务为止的利息;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2日被告冷林珑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当日原告将2万元现金交给被告,同时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期3个月,月利息3分。被告借款后,拒绝与原告联系,借款到期后,也未偿还本息。算至2017年7月12日止,被告拖欠借款时间为15个月,以月利息2分计算利息共计6000元。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被告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借条原件等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案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4月12日,被告冷林珑向原告郑健民借款,被告冷林珑出具借条一张,借款本金为20000元,借款期限:2016年4月12日至2016年7月12日止,月利息为3分。借款后,被告冷林珑对该笔借款没有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郑健民与被告冷林珑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凭,该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冷林珑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以本金20000元月利息2分计算从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7月12日的15个月的利息共计6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后续利息原告要求以26000元为基数计算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应以实际借款金额20000元为基数计算后续利息。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冷林珑偿还原告郑健民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0元,2017年7月12日之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健民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被告冷林珑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晏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泽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