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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王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某,王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王某某、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22日10时至2017年8月23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谢某某所有的某县某小区11号楼2单元3楼东302室,房产面积124.73平方米进行拍卖。拍卖期间,买受人史某某(申请执行人)以3131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某县某小区11号楼2单元3楼东302室,房产面积124.73平方米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史某某所有。某县某小区11号楼2单元3楼东302室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史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史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国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