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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向鹏与王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鹏,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向鹏,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溆浦县。被执行人:王兵,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鹏与被执行人王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4民初第18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兵返还申请执行人向鹏借款16700元,交纳案件受理费109元,交纳执行费150元,被执行人王兵均未履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不足以执行本案的标的,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以德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江 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