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皓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邹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皓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邹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9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皓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93155-9。法定代表人程太伦,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邹丰,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皓康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邹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9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肖中义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8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95元。现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9执717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后,我院将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养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 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