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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与黄海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黄海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272号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义,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黄海平,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海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御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