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3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与黄海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黄海平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2272号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麦积区。法定代表人:高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长义,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黄海平,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黄海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天水华瑞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御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