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4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娄周伟与陈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周伟,陈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2民初4183号原告:娄周伟,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被告:陈东华,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原告娄周伟诉被告陈东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娄周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东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娄周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东华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至履行完毕时止)。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紧张于2013年2月9日向原告借去6000元,并出具借条。现原告因投资需要回笼资金,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主张。被告陈东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一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现经原告催讨,被告陈东华仍未归还原告借款,显属不当,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告自愿放弃对逾期利息的主张,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东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娄周伟借款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退少补),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收款单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如判决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周玲珠人民陪审员 张淑凤人民陪审员 郭小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