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执17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赵傑艾红侠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艾红侠,赵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17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艾红侠,女,1983年7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赵傑,男,1976年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与艾红侠、赵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第357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重庆百事达汽车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155.98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艾红侠、赵傑名下的房屋,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查封被执行人艾红侠的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车兴秋审判员 吴学军审判员 李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