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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苏州科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科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科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科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财保54号申请人:苏州科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经济开发区云龙桥(西)益胜路。法定代表人:陈金荣,董事长。被申请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3号楼10层1102。法定代表人:吴孟。申请人苏州科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保函提供保证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其财产保全申请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科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乐视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持有的乐视致新电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价值1000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金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