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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与毛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毛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513号原告张建,男,又名张健,1960年12月9日生,汉族。被告毛忠全,男,成年,住新蔡县。原告张建与被告毛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本息3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29日,被告毛忠全因生意需要向我借款30000元,月息2%,并出具借条1份。由于原告家庭需用资金,找不到被告,电话停机。为此,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及时偿还借款本息。本院认为,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张建不能提供被告毛忠全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的起诉。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王煜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