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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1099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爱绪、孙培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绪,孙培先,孙宝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10996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处天源物流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许大勇,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爱绪,女,1969年3月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孙培先,男,197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孙宝昌,男,199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公司)与被申请人李爱绪、孙培先、孙宝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奥润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10996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奥润公司的担保人临沂天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埃尔法牌汽车一辆,查封了被申请人孙宝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综合商贸园B区B4-8号楼××室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李爱绪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大埠东村美澳花园秋枫园8号楼××室(合同编号:××)的房产一套,查封了被申请人孙培先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鹰花园1号楼(豪苑)××号(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一套。奥润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996号民事裁定书,主张其公司已撤回对李爱绪、孙培先、孙宝昌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2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10996号民事裁定书,能够证明奥润公司已撤回对李爱绪、孙培先、孙宝昌的起诉。现奥润公司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临沂天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的查封和被申请人房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奥润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担保人临沂天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埃尔法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孙宝昌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临沂综合商贸园B区B4-8号楼××室房产、被申请人李爱绪所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盛庄办事处大埠东村美澳花园秋枫园8号楼××室(合同编号:××)房产、被申请人孙培先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金鹰花园1号楼××号(房产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房产共三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美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