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庆芳、孙纲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庆芳,孙纲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3执554号申请执行人:王庆芳被执行人:孙纲明执行依据:(2016)鲁0923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支付借款66万元执行情况:申请人王庆芳与被执行人孙纲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923民初246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彬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