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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安明与陈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安明,陈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776号原告:原安明,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云芳、杨素娟,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诚,男,29周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安明与被告陈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安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