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安明与陈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原安明,陈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776号原告:原安明,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人。委托代理人李云芳、杨素娟,山西高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诚,男,29周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安明与被告陈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安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二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姣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