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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臧永生,刘海欣,刘冰,刘博,田长青,田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706号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7区8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六栋,总经理。被执行人臧永生,男,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海欣,男,195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冰,女,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博,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长青,男,195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田静,女,198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冰、刘博、田静、刘海欣、臧永生、田长青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2017)京0106执3706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冰、刘博、田静、刘海欣、臧永生、田长青发出执行通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刘冰、刘博、田静、刘海欣、臧永生、田长青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信息、互联网银行,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冰、刘博、田静、刘海欣、臧永生、田长青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冰、刘博、田静、刘海欣、臧永生、田长青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冰、刘博、田静、刘海欣、臧永生、田长青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红卫审 判 员  于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