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红旗诉被执行人陕西九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旗,陕西九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770号申请人张红旗,男,生于1971年5月21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志成,男,生于1969年5月26日,汉族。系张红旗之表兄。被执行人陕西九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中路117号幸福宜家小区*号楼*单元***室。法定代表人张党社,该公司经理。张红旗诉陕西九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陕0326民初10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张红旗申请执行案款230226.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九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已自动履行了案款230226.30元,案件执行完毕。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26执7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利审判员 王贵琴审判员 杨喜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春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