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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02执恢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湘池与胡伟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湘池,胡伟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02执恢207号申请执行人刘湘池,男,汉族,住湘潭县。被执行人胡伟彬,男,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湘池与被执行人胡伟彬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执行标的9933元。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刘湘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22日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湘池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26日,被执行人胡伟彬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付执行款10573元,现本案已执行到位10623元(含执行费50元)。至此,该案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雨法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理审判员廖水波(本页无正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宋双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