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晓玲、温惠珊等与江门市金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玲,温惠珊,黄嘉敏,廖敏怡,伍健满,区志荣,江门市金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张晓玲,女,汉族,1997年10月19日出生,住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温惠珊,女,汉族,1994年3月21日出生,住恩平市。申请执行人:黄嘉敏,女,汉族,1991年5月24日出生,住江门市蓬江区。申请执行人:廖敏怡,女,汉族,1997年9月4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伍健满,男,汉族,1994年1月15日出生,住江门市江海区。申请执行人:区志荣,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江门市金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江门万达广场1幢1609室、1610室。法定代表人:何俊霖。申请执行人黄嘉敏、张晓玲、温惠珊、廖敏怡、伍健满、区志荣与被执行人江门市金时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江门市蓬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的蓬江劳人仲字[2016]2283-228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五月十六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产、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1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坚荣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建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