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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晓与任黎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任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97号申请执行人:梁晓,男,1976年12月生,壮族,贵州省兴义市人。被执行人:任黎明,女,1975年12月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7民初8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了梁晓申请执行任黎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任黎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欠款本息人民币792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承担执行费1101元,但被执行人任黎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任黎明在我院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晓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黎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梁晓意见后,申请执行人梁晓同意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任黎明尚欠申请执行人梁晓债务为800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正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