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8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向书银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书银,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8819号原告:向书银,男,汉族,1989年8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七路2001-13号鸿通城A区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777M。被告:XX文,男,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向书银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书银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书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书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向书银负担。审判员 熊肖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滟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