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范孝波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孝波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3043号罪犯范孝波,男,汉族,1974年8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1)厦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孝波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八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范孝波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范孝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范孝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范孝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该犯系绑架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孝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