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执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刚申请执行沈凯彬、徐红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刚,沈凯彬,徐红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1777号申请执行人杨刚。被执行人沈凯彬。被执行人徐红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9日受理杨刚申请执行沈凯彬、徐红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658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徐红利房屋,因被执行人账户余额不足,房屋系轮候查封且设有第三人权利暂不宜处置,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书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