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09民初20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夫莉与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夫莉,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20832号原告:陈夫莉,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嘉沁,上海市百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康桥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伟光,董事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主要负责人:张渝,总经理。原告陈夫莉与被告上海海博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夫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准予免收。审判员  管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 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