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执字第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九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武邑县建设西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梁风信,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李九刚,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九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广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