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刘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刘俊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425号原告:张明亮,男,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俊芬,女,成年(出生日期不详),住。原告张明亮与被告刘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明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