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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明亮与刘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亮,刘俊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425号原告:张明亮,男,1961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俊芬,女,成年(出生日期不详),住。原告张明亮与被告刘俊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明亮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张明亮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2元,由原告张明亮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永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