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彬、杨小林、景宝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彬,景宝红,杨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彬,男,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四川省新津县花桥蔡湾村二组。被执行人:景宝红,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渭南市华州区交二局家属院。被执行人:杨小林,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家住渭南市华州区交二局家属院。申请执行人李剑锋依据生效的(2017)陕0503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景宝红、杨小林的财产在550000元限额内予以保全。本案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景宝红、杨小林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杨小林名下有大众牌陕A2JL**、奥迪牌陕E068**、江铃牌陕E751**、江铃牌0681N汽车四辆,均已依法采取查封措施。后申请执行人李文彬撤回了保全执行申请,本院即对已查封的车辆予以解除查封,保全裁定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03财保2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天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