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0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希文、孙燕等与刘文清、刘洪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文,孙燕,郭宗秀,刘某,刘文清,刘洪举,孙彤,卞庆保,刘庆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0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文,男,1955年1月15日生,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执行人孙燕,女,1966年3月17日生,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执行人郭宗秀,女,1991年8月20日生,住滨州市沾化区。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文清,男,1990年8月12日,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刘洪举,男,1991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孙彤,男,199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卞庆保,男,1989年5月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执行人刘庆录,男,199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文、孙燕、郭宗秀、刘某与被申请执行人刘洪举、刘文清、孙彤、卞庆保、刘庆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2016)鲁1603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刘洪举、刘文清、孙彤、卞庆保、刘庆录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希文、孙燕、郭宗秀、刘某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及时传唤被执行人并了解被执行人的状况。执行中,被申请执行人刘文清、卞庆保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部分义务,未发现其它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履行能力。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霍尊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