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民初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世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世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民初1067号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莲,女,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乡东社村小东社后街西巷7号2户。被告:王世强,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胜利西街**号晋建中环花园*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强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西滨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伟人民陪审员 温彦军人民陪审员 刘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