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行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福松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308行初1734号原告王福松,男,汉族,1985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街道金牛西路金牛商业大厦东侧,组织机构代码69713768-X。法定代表人陈汉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伟坚,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蓓,广东友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区,组织机构代码00754382—5。法定代表人陈如桂,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张伟,该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史训记,该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松诉被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坪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予支付奖励及被告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王福松负担。审 判 长 李 星人民陪审员 李 明 明人民陪审员 芦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芬(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