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8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杨上海与杨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上海,杨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初8589号原告:杨上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委托代理人:黄龙生,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承霖,广东重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杨捷,男,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龙生及被告杨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6.2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8日为5352.6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佛山市百山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山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百山公司经营“品爱”品牌的家居产品。被告为“品爱”品牌家居产品在阳春市区域经销商。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向百山公司购买家居产品,但合共拖欠了货款6.2万元。后经百山公司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偿还上述货款。后经原、被告协商,决定由原告来内部处理被告拖欠百山公司的货款,处理完毕后该拖欠的货款就转为被告欠原告本人的借款。随后,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立下借条,确认向原告借款6.2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未能返还借款。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出具催款律师函,被告接函后主动联系原告称将在2016年内偿还完毕,但事实上仍未能支付任何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对原告起诉没有异议。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原、被告主体资格材料,借据、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品爱橱柜店的查询信息、律师函、电话录音光盘等证据,被告提交了还款明细清单。原、被告对对方的证据均无异议,原、被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本案相关联,为此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16日,被告出具一份借据,内容有:本人杨捷今借到杨上海人民币6.2万元整,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立此为据。旧阳春品爱杨捷。2016年5月9日,被告向原告归还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本案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6.2万元的借款形成过程,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其后被告向原告归还300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9万元,被告应向原告归还该款。至于借款利息,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因借据并未明确约定利息支付及其标准,原告主张被告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予原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上海归还借款本金5.9万元,并从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该5.9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予原告;二、驳回原告杨上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41.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9.63元、被告负担702.2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的702.2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婵 关注公众号“”